(2016)闽0821执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小铨、丘丽雯与曹海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铨,丘丽雯,曹海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黄小铨,男,196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丘丽雯,女,199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曹海霖,男,1981年7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铨、丘丽雯与被执行人曹海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闽0821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3295.89元,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汀执字第17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