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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崔志东与宋巍巍、林铁、刘光君、王巍、安图县鸿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志东,宋巍巍,林铁,刘光君,王巍,安图县鸿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崔志东。被执行人宋巍巍。被执行人林铁。被执行人刘光君。被执行人王巍。被执行人安图县鸿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鸿亮。本院在执行崔志东与宋巍巍、林铁、刘光君、王巍、安图县鸿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长国民证经字第197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白清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