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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6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范玉珍、纪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玉珍,纪小红,武国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6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玉珍,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公路分局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纪小红,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公路分局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武国家,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德骼拜尔山东办事处职工,住址。关于申请执行人范玉珍与被执行人纪小红、武国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韩光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祭增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