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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志祥与安徽泽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祥,安徽泽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232号原告:吴志祥,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增强,男,汉族,1966年2月7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守斌,男,汉族,1948年8月2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安徽泽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工业园8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6245637-X。法定代表人:吴海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实,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祥诉被告安徽泽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董本忠审 判 员  李寓林人民陪审员  周善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