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4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王国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王国法,吴玉兰,薛均华,潘小方,郭攀攀,陈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4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组织机构代码:84829781-7。法定代表人周斌。被执行人王国法,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吴玉兰,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薛均华,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潘小方,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郭攀攀,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维明,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温岭法院(2016)浙1081民初02608号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薛均华有房屋拆建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均华所有的房屋补偿款133857.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文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1081执4470号之一温岭市旧城改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法、吴玉兰、薛均华、潘小方、郭攀攀、陈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02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执行人薛均华所有的房屋补偿款133857.63元。附:(2016)浙1081执44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2017年4月6日联系人:林文波联系电话:860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