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9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郭梅与赵宇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梅,赵宇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9615号原告:郭梅。被告:赵宇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梅诉被告赵宇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15时30分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因原告郭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郭梅负担。审 判 长 李精华人民陪审员 贾继祥人民陪审员 姚文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家文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