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宝斌与赵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斌,赵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08号原告:刘宝斌,男,汉族。被告:赵志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斌与被告赵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志荣因病死亡,其妻子和儿子在西安居住,住所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宝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刘宝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霍光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石晓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