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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宝斌与赵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斌,赵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08号原告:刘宝斌,男,汉族。被告:赵志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斌与被告赵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志荣因病死亡,其妻子和儿子在西安居住,住所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宝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刘宝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霍光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石晓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