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10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供暖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供暖分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0953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云。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供暖分公司。负责人:宁国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供暖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孙嘉楠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姜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