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子明与广州市西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煤炭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明,广州市西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煤炭房地产开发公司,卢甘澍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473号原告:赵子明,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市西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2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小进。被告:广东煤炭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72号华龙大厦2105、2305房。法定代表人:陈超勇。被告:卢甘澍,男,1926年出生,现住香港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明诉被告广州市西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煤炭房地产开发公司、卢甘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子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子明负担。审 判 长 侯炜邦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人民陪审员 黄 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谢绮雯黄佩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