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冉伟强申请执行赵淑莲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秀娟,赵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秀娟,身份证号230502196811010721,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火车站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四马路选煤胡同465号。被执行人赵淑莲,身份证号230502194902200724,女,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双鸭山火车站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四马路选煤胡同465号。本院在执行冉伟强申请执行赵淑莲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魏茜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