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鑫、盐津县西铁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鑫,盐津县西铁煤业有限公司,周勇,李永兴,李永民,易春辉,杨从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终218号上诉人(原告被告、反诉原告):田鑫,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生,四川省邻水县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邻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盐津县西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盐津县滩头乡新田村。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勇,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生,四川省江安县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江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永兴,男,汉族,1954年1月13日生,四川省宜宾市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永民,男,汉族,1956年12月2日生,四川省宜宾市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易春辉,男,汉族,1953年1月6日生,四川省宜宾市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从林,男,汉族,1953年9月13日生,四川省宜宾市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诉人田鑫因与被诉人盐津县西铁煤业有限公司、周勇、李永兴、李永民、易春辉、杨从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昭中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向上诉人田鑫依法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限其于收到通知后七内预交本案上诉费,逾期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田鑫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李年乐审判员 苏静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江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