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卢登峰与胡清华个人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登峰,胡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卢登峰,男,生于1978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胡清华,男,生于1963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受理的卢登峰申请恢复执行胡清华个人合伙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卢登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2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