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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8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辽0106民初8688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胡某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嘉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奕嬴、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被告家水管爆裂将原告家的家用电器地板及家具都被水淹,原、被告就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某某辩称,漏水属实,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的数额,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因被告家漏水导致原告家财产遭受损失,原、被告就财产损失的数额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于2016年9月6日来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某因漏水导致的各项财产损失合计2450元,此事就此终结; 二、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嘉楠 审 判 员 :宋奕嬴 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