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03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马兰与淮安市淮安区施河粮油管理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马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粮油管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097号原告:王马兰,女,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存,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施河粮油管理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街道。原告王马兰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施河粮油管理所(以下简称施河粮管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经过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王马兰与被告施河粮管所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企业改制中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再次起诉,本院应当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马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环亮二O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