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贾焕成与巢南平、顾东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焕成,巢南平,顾东平,陶国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民初337号原告:贾焕成,男,195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代理人:潘琪,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丽霞,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南平,男,196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顾东平,男,195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代理人:丁毅,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国元,男,195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告贾焕成与被告巢南平、顾东平、陶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洪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潘琪、被告顾东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国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巢南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巢南平归还借款本金690000元,并承担利息(其中以借款26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按年息15%计算,计390000元;以借款167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按年息24%计算,计267200元;以借款69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被告顾冬平、陶国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6日,被告巢南平向原告借款26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合同,被告顾冬平、陶国元提供担保。借款期满后,被告巢南平未支付任何本息,被告顾冬平向原告支付了930000元。2017年1月8日,被告顾冬平向原告支付了98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巢南平、顾东平、陶国元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巢南平2600000元,被告巢南平于2016年5月6日前一次性归还,年息15%,如逾期还款,以上所欠金额按每日1.5‰计算违约金。被告顾冬平、陶国元自愿为上述资金的归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自约定还款之日为起始日。后原告按约给付被告巢南平2600000元。借款期满后,被告巢南平归还借款931443.93元。审理中,原告提供一份承诺书,载明:因本公司欠巢南平加工费980000元,经其同意,直接将所欠货款归还给原告,在巢南平借款中扣除。本公司承诺在2017年1月27日前付500000元,在2017年6月全部付清。落款承诺方栏目有常州市后肖顾明铝业有限公司公章及顾冬平签名。同年1月25日,被告巢南平在该承诺书上确认:同意以上债权由贾焕成向顾冬平索要,与本人无关。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合同成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给付被告巢南平借款,被告巢南平未能及时全额还款,是造成本纠纷的原因。被告巢南平应即归还原告借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顾冬平、陶国元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巢南平归还原告贾焕成借款本金688556.07元。该款,被告巢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焕成。二、被告巢南平归还原告贾焕成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其中以借款26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按年息15%计算,计390000元;以借款1668556.1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按年息24%计算,计244277元;以借款686855.07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该款,被告巢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焕成。三、被告顾冬平、陶国元对上述第一、二条确定的借款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25元,减半收取8462.5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原告贾焕成负担62.5元,被告巢南平负担8400元。被告巢南平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焕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63)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