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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祝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794号原告:祝某,女,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远刚、吕刘通(实习),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56年9月11日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原告祝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祝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祝某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蒋国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