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祝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794号原告:祝某,女,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远刚、吕刘通(实习),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56年9月11日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原告祝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祝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祝某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蒋国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