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4民辖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万胜与杨成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万胜,杨成伟,陈乾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辖22号原告:王万胜,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杨成伟,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陈乾易,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王万胜与被告杨成伟、陈乾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王万胜诉称,2016年9月2日19时42分,被告杨成伟驾驶车牌为渝HR20**号轻型货车,从火车站往彭水方向沿火车站连接线行驶至重庆市彭水县火车站连接线(小地名:长滩大桥)路段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王万胜驾驶的车牌号为渝HGN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万胜和乘坐该摩托车的周增娥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巡警大队保家中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此次事故杨成伟负主要责任,王万胜负次要责任,周增娥无责任。王万胜受伤后被送往彭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好转后出院。杨成伟支付了大部分医药费。2016年12月12日,经重庆市彭水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王万胜因车祸致颅脑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2.王万胜的后续医疗费约需人民币5460元;3.王万胜的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肇事车车主系陈乾易,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者商业保险100万元。王万胜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万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合计247438.69元;2.由被告杨成伟、陈乾易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外对原告王万胜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成伟、陈乾易负担。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被告陈乾易系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该案,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告陈乾易系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了保证案件公平、公正进行审理,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冉景红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喻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