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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严新贵、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新贵,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717号申请执行人严新贵,男,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住所地藤县藤州镇挂榜路11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新贵与被执行人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查封的涉案房屋需待另案审理结束后才能处理。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海云审判员  胡海生审判员  梁栋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全嘉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