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10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6车间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冯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孙某某给付婚生子抚养费4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孙保民自动履行了义务,将4000.00元交付冯某某。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姜圣智审判员 杨占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宿茂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