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大龙、黄二龙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大龙,黄二龙,宋雪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终9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大龙,男,汉族,1989年3月11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二龙,男,汉族,1989年3月11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原审被告人宋雪娇,女,汉族,1996年2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牙克石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牙克石市,住沧州市。2016年4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雪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大龙、黄二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审法院一并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冀0903刑初3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宋雪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宋雪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大龙各项经济损失26495.28元,黄二龙各项经济损失19839.98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大龙、黄二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宋雪娇未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大龙、黄二龙不服,以原判赔偿数额过低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大龙、黄二龙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上诉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上诉。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3刑初3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伯生审判员 张战洪审判员 赵长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永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