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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廖应碧与向丹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应碧,向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61号申请���行人:廖应碧,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向丹,女,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本院在执行廖应碧与向丹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应碧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执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太代理审判员  龚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熊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