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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2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镇与被执行人金福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镇,金福生,陈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86号之一申请人刘镇,男,1985年12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金福生,男,1987年9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陈淑贤,女,1993年6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申请人刘镇与被执行人金福生、陈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云2932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金福生、陈淑贤应于2016年8月17日归还申请人刘镇29000元,应于2016年12月27日归还申请人刘镇150000元,应于2017年2月17日归还申请人刘镇150000元。被执行人金福生、陈淑贤履行了第一期的义务,但第二、三期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金福生、陈淑贤分别在银行有存款10000元、1500元,本院已经依法划拨到账,另外本院还依职权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三个。另查明被执行人金福生、陈淑贤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金福生、陈淑贤承诺从2017年4月起每月偿还申请人5000元直至清偿余款为止,且被执行人金福生之兄金福海承诺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经本院约谈后申请人刘镇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方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执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明春审判员  李子发审判员  潘 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董雪梅第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