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隋滨庆诉哈尔滨铁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滨庆,哈尔滨铁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24号原告:隋滨庆,汉族,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贤,哈尔滨市道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尔滨铁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黄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辉,黑龙江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雪,黑龙江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隋滨庆与被告哈尔滨铁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隋滨庆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滨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滨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隋滨庆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随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