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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生鹏鞋材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复兴复合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生鹏鞋材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复兴复合厂,姜海霞,许俊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生鹏鞋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小陡村。法定代表人:孙绍德。被执行人:瑞安市复兴复合厂,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新安村.法定代表人:许俊余。被执行人:姜海霞,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许俊余,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3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自愿和解,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许俊余保证于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三天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15万元,于2017年6月5日前付10万元、2017年9月5日前付10万元、2018年6月18日前付10万元。2、如被执行人许俊余逾期未履行本和解协议任意一期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生鹏鞋材科技有限公司将按原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70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崇林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代理审判员  张飞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林铁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