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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宁波立新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与宁波彼欧英瑞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立新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宁波彼欧英瑞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2168号原告:宁波立新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148647-4)。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5-18-25。法定代表人:杜旭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彼欧英瑞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074909583J)。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下宅甲148号3幢2号108。法定代表人:StephaneNOEL,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立新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彼欧英瑞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立新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立新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立新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翁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蒋盛吉?PAGE???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