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苏小明与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船沽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明,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船沽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792号原告:苏小明,男,194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船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船沽村。原告苏小明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船沽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苏小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小明承担。审判员 ��孟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 庆 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