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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付忠成与王韬、张飞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忠成,王韬,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621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付忠成,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王韬,男,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执行人:张飞,男,住重庆市梁平县。 本院在执行付忠成与王韬、张飞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韬、张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韬、张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忠成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杰 审判员 陈光华 审判员 刘臣铁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胡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