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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3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立忠、吴久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忠,吴久水,毛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3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立忠,男,汉族,住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吴久水,男,汉族,住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毛为国,男,住临邑县城区本院在执行张立忠与吴久水、毛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范利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