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伍万洪、张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伍万洪,张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229号。主要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石安,男,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万洪,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德,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恒,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常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伍万洪、张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财产保险常德市分公司以与伍万洪、张恒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财产保险常德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7.25元,减半收取68.6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祁圣友审 判 员 李 冲代理审判员 彭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