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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9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粟桂平、韦加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桂平,韦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9执21号申请执行人粟桂平,男,196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被执行人韦加智,男,1971年12月22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县。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粟桂平申请韦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29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韦加智应支付申请人粟桂平借款10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加智自行给付了申请人粟桂平所有欠款。申请人粟桂平向法院提起撤回执行的申请报告。经审查,申请人粟桂平的申请符合当事人自行处理诉权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29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吕鑫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庞梅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