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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海平与李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平,李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平,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海平因与被上诉人李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海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海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王海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卫 国审判员 范 海 锋审判员 哈斯塔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鲍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