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辖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歌神娱乐有限公司、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歌神娱乐有限公司,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歌神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方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梁茵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婷,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歌神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之鸟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歌神公司上诉称,没有法律规定番禺区人民法院辖区的案件属于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既不是菜之鸟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也不是歌神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故对本案应五管辖权,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其对于番禺区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21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菜之鸟公司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东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的规定,已指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番禺区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歌神酒店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因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认可。歌神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谭卫东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李妙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