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韩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尹某,韩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852号原告:韩某,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尹某,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韩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