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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萍与黄驰、郑凌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萍,黄驰,郑凌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866号原告:林萍,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鼎溦,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驰,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郑凌霄,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主要负责人:江东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磊、郭毅鸿,男,系公司员工。原告林萍与被告黄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林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凌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林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萍撤回对郑凌霄的起诉。审判员  林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