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贾成英、苌云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成英,苌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贾成英,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苌云忠,男,汉族,1966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贾成英因被执行人苌云忠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告苌云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贾成英借款本金384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苌云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贾成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324执12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向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刘慧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