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民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文明与刘仁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明,刘仁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民终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明,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仁君,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上诉人文明与被上诉人刘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16)宁030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文明、被上诉人刘仁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明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文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44元,减半收取2122元,由上诉人文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秀霞审 判 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