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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1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汪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汪某,崔某,夏某,王某,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1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汪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崔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夏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万某。关于铜陵市铜官山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汪某、崔某、王某、夏某、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汪某、崔某、王某、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20万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查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