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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涂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2号申请执行人涂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黔0201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涂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郑某某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支付借款本金749383元及利息92174.1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56.6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393.84元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在本院还有一案(2017)黔0201执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也是同一人,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黔钟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按判决书支付权利人本金115000元及利息46000,案件受理费176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820元,两案共计1040987.55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某某和申请人在本院于2017年1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两案债务,两案涉及标的1040987.55元,被执行人自愿在2017年1月23日之前支付20万元,剩下的余款分为一个季度支付一次,分别于2017年5月30日之前25万元,第三期在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第四期在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最后剩下的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将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截止2017年4月本案已履行20万元。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对(2017)黔0201执1号案已经履行20万元,对(2017)黔0201执2号案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01执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或即发生法律效应。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金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