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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勇军与鄢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军,鄢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2行初8号原告刘勇军,男,196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鄢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许昌市鄢陵县朝阳街***号。法定代表人任全喜,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军诉被告鄢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刘勇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勇军负担。审 判 长  尚华雷人民陪审员  赵志宏人民陪审员  郭文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