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许玉周与许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周,许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982号原告:许玉周,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许玉文,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许玉周与被告许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许玉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许玉周申请撤诉是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玉周撤诉。案件受理费10320元,减半收取5160元,由许玉周承担。审 判 长 阮文斌人民陪审员 林 玉人民陪审员 刘用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