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丽杰与叶爱军及修爱荣、路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丽杰,叶爱军,路涛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2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杰,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爱军,女,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审第三人:路涛,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马丽杰因与被上诉人叶爱军及原审被告修爱荣、原审第三人路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马丽杰二审提供马山派出所证明一份,载明修爱荣于2016年10月21日因病死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原审被告修爱荣因病死亡后,未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即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故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丽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9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曹 杰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鞠安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阎玉洁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