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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彬,男,1993年9月23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丰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3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逮捕。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彬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彬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会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王彬在江苏省丰县欢口镇风云网吧内,趁人不备之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放在57号电脑桌上的玫瑰金色VIVO牌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另查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马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刑初680号刑事判决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网吧监控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王彬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彬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金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亚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