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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生与被执行人柴大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海生与被执行人柴大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生,柴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42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生,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柴大亮,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生与被执行人柴大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海生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海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