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447号申请人胡某某,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43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胡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支行的存款元。账号:1635690113041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褚     嵩     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