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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行与曾德富、陈玉梅、卲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行,将曾德富,将陈玉梅,卲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43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行。负责人:吴让军。被执行人将曾德富。被执行人将陈玉梅。被执行人卲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行与曾德富、陈玉梅、卲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7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16976.03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不宜执行且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72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