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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华扬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盛兴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扬石材有限公司,中山市盛兴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93号原告:西安华扬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五星街8号时光2000月光阁1幢10616室。法定代表人:吴声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玫,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盛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东二马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张开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保,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钊,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西安华扬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盛兴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西安华扬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石材款131230元及利息69661.30元;事实与理由:2003年12月8日,福建省晋江市聚得石材实业公司与中山市盛兴幕墙有限公司签订《幕墙工程花岗岩供货合同》,约定由福建省晋江市聚得石材实业公司给中山市盛兴幕墙有限公司承包的陕西省人大办公会议大楼项目供应石材。合同签订后,福建省晋江市聚得石材实业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2006年4月27日,经双方结算,石材款共计2631230元,中山市盛兴幕墙有限公司支付2500000元,下欠福建晋江聚得石材实业公司石材款131230元未付。福建省晋江市聚得石材实业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中山市盛兴幕墙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变更为中山市盛兴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告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收到转让通知后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福建省晋江市聚得石材实业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本案被告中山市盛兴投资有限公司的131230元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但福建省晋江市聚得石材实业公司尚未向中山市盛兴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权转让通知,该转让对中山市盛兴投资有限公司尚不发生效力。原告应待福建省晋江市聚得石材实业公司向中山市盛兴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权转让通知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华扬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霍晓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