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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成都顾地得亿塑胶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顾地得亿塑胶有限公司,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644号原告:成都顾地得亿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府路。法定代表人:刘云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廖小春,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绍云,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顾地得亿塑胶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顾地得亿塑胶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任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