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伟奇,广东省普宁市农机学校教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6年6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7日被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6)第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毅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公诉机关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参与范振徐(已判决)的网络赌博公司,每月向用户名为陈华或陈承国的银行账户缴纳3万元的租金,租用银联e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并负责向下线参赌人员收取赌资。被告人黄某占银联e赌博网站中的5股,以5/130的比例参与该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其中2015年5月,被告人黄某非法获利396750元。此外,被告人黄某通过手机短信,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2016年6月,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共计冻结涉案的银行账户105个,冻结金额75539386.62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了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银行流水、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范某、陈某甲、陈某乙、冀某、钟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参与范振徐(已判决)的网络赌博公司,租用以许旭辉(在逃)为首的赌博团伙研发的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每月向用户名为陈华或陈承国的银行账户缴纳3万元的租金,并负责向下线参赌人员收取赌资。被告人黄某占银联e赌博网站中的5股,以5/130的比例参与该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黄某非法获利396750元。此外,被告人黄某还通过手机短信,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7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与范振徐等人与6228480108865153176等86个银行帐户进行赌博资金的接收、结算和流转。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对涉案的86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详见附表),冻结资金共计55196435.9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范某、陈某甲、陈某乙、冀某、钟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该赌博网站的参赌人数和赌资数额均已达到了法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能主动缴纳罚金,并积极退缴犯罪所得,可认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黄某的所犯罪行、犯罪情节、平时表现和广东省普宁市司法局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对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涉案用于接收、流转、结算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除能说明合法来源外,应认定为赌博资金,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黄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万元予以追缴,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三、对公安机关冻结的涉案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86个账户(详见附表)内的本金人民币55196435.98元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冉审 判 员 张有林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丽丽(附表附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四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