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家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双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家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双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32号原告:宁波市家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1723181-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142号。法定代表人:姚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含宇,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庆元,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双双,女,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家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双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家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496.50元,由原告宁波市家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戴桑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