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喜春犯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4刑初57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喜春,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7年3月24日因本案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经本院取保候审。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喜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伟、于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喜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陈喜春醉酒后驾驶黑06-871**号东风30型农用四轮拖拉机组,沿林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14公里路段时,因其车后牵引车斗上装载的松树枝超宽,与停放在北侧路边的由刘某某驾驶的吉AQE1**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发生剐蹭。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公路巡逻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喜春醉酒后驾驶超宽的机动车上路、未确保安全行驶,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陈喜春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值为189.73mg/100ml。经侦查,被告人陈喜春于2017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喜春在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杜蒙自治县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酒安测试仪检测结果、鉴定意见通知书、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公路巡逻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放车单、证人刘某某、赵某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喜春的供述、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书、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刘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喜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喜春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喜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赵明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圆圆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国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